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奋发成才,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及学校《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建党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是指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三助一辅”工作、公益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或集体给予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励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宁缺毋滥、激励先进、正面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形式
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下研究生奖励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
(三)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3%;
(四)研究生先进个人。主要奖励在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三助一辅”工作等方面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研究生,评选比例按照具体工作文件执行;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六)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班集体数的20%。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所有奖项均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牌,并根据不同奖项的实际情况给予获奖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各项研究生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勤于学习、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学科竞赛、实习实践、公益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学习成绩优良,按计划取得规定学分,在奖励评选的当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按计划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且考核合格;
(五)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文明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身心健康;
(六)在研究生奖励评定的当学年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
第八条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品学兼优,学术表现突出、科研成果丰富;
(二)获得当学年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为:
(一)获得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以身作则;
(三)热心为研究生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在研究生中有较高威信,骨干示范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
(四)连续担任班级、学院研究生会或校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主要研究生干部不少于一年,积极组织并参与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活动,成效显著。
第十条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研究生学术之星的评选条件为:
(一)具有潜心钻研、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显著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在高水平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一条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随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三助一辅”工作等活动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以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获得两次二等或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在学期间荣获两次校级或以上研究生奖励。
第十三条 在班级全体成员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为:
(一)有健全的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二)班集体有浓厚的学习、学术氛围,有良好的班风,在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各项奖励中有较高的获奖比例;
(三)全班同学思想积极进步,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四)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全班同学能积极踊跃的参加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活动,争取集体荣誉。
第十四条 参评学年研究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各类研究生奖励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励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学术之星”及“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每年9月组织评选,“研究生先进个人”由学校结合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批次研究生毕业前组织评选。
第四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励的评选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条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励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励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等工作,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评选结果的申诉。
评选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学生管理和教学培养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单位负责人除外)人数占评选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评选小组组成情况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励评选程序为:
(一)制定或修订完善研究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各单位研究生奖励评选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或修订完善单位研究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向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公布。评选实施细则要相对稳定。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相关奖励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单位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初评和公示。各单位研究生奖励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评选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认真组织开展初评工作,确定初评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奖励申请审批表、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选情况总结报告等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相关评选材料由本单位留存备查。
(四)学校审批和公示。经学校审批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奖牌或奖品,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各单位将相关获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公示期内向单位研究生奖励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评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奖励申请材料,对在奖励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证书、奖牌或奖品,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研究生奖励评选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研究生奖励的奖项设置、评选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励办法,设置院级或具有单位学科特点与研究生教育特色的奖项,所设奖励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沈建研字[2014]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