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考核及成绩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分为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术活动等。各阶段须按照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包括: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全校任选课;在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包括:学位课、非学位课。其中,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称为“公共基础课”,其它学位课称为“专业基础课”;任课教师所在单位称为“开课单位”,参加课程学习的研究生所在单位称为“选课单位”。 第四条 对研究生的考核,重点检查研究生对基本内容的学习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同时评价其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成绩考核及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与组织 1.课程学习考核。公共基础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学院会同开课单位的任课教师及教学秘书共同组织,考核日程与时间安排由研究生学院通知各选课单位教学秘书;其它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与开课单位、选课单位教学秘书共同组织,考核日程与时间安排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通知各选课单位教学秘书。考核日程与时间安排应提前一周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向学生公布。试题命制及评卷要求具体参照《沈阳建筑大学课程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实习实践考核。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由导师组织,主要考核在教学实践、生产实践及社会调查等方面完成规定任务的情况;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由导师、教学秘书、辅导员及实习实践单位等联合组织,主要考核在专题研究、工程设计及参与纵横向科研课题等方面完成规定任务的质量及取得成果等,实习实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与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查;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由导师、校外联合导师及实习实践单位等联合组织,于申请答辩前由实习实践单位出具完成实习实践任务及参加答辩的推荐意见。博士研究生不规定此项考核内容。 3.学术活动考核。学术活动考核由研究生导师、教学秘书或辅导员对参加学术活动的时间、次数及效果等做出客观评价和认定。参加学术活动的书面记载由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与要求 1.课程学习考核。课程学习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形式包括:a.试卷;b.论文、报告;c.设计;d.其它。“考查”形式包括: a.论文、报告;b.实验、实习实践;c.设计、软件开发;d.其它科研成果。 (1)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课考核方式为“考试”(闭卷);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闭卷或开卷)或“考查”;选修课、全校任选课考核方式为“考查”,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2)在职研究生的学位课考核方式为“考试”,除外语、数学科目考试形式为闭卷外,其他科目考试形式为闭卷或开卷;非学位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2.实习实践考核。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情况,在考核登记表中填写评语并签署考核意见;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由导师、教学秘书、辅导员及实习实践单位根据研究生完成实习实践任务、实习实践报告等情况,在考核登记表中填写评语并签署考核意见。 3.学术活动考核。学术活动考核采取导师评价与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学院检查(参加学时、次数及书面记载情况)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记载与管理 (一)成绩的评定、记载 1.课程学习。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评定和记载。 2.实习实践。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成绩以“通过”、“不通过”进行评定和记载;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成绩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评定和记载。 3.学术活动。学术活动考核成绩根据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学院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的检查结果,由教学秘书以学分形式进行记载。 (二)成绩的管理 1.研究生考核成绩评定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需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成绩,通过系统打印《XX课程成绩单》一式3份,经主考教师、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后,公共基础课成绩单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送交选课单位教学秘书1份、研究生学院1份、本单位留存1份;其它课程成绩单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送交研究生学院1份、本单位留存2份。各选课单位应在接到成绩单后第一时间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或通知学生登录系统查询。对成绩有异议者,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2.研究生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由学校档案馆、研究生学院、开课(选课)单位共同承担。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工作人员和各单位教学秘书、辅导员具体负责成绩记载和管理,分别建立研究生成绩档案,及时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并按照学校统一时间向档案馆进行成绩档案归档。 3.因有大型设计作业、学术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及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在考核结束后及时上报成绩单。 第三章 考核资格的认定及考核结果处理
第八条 考核资格的认定 研究生经认定具备参加考核的基本资格后,方可参加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 1.课程学习缺课时数达到本门课程授课时数1/4者; 2.参加实习实践的时间及完成作业量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3/4者; 3.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学时数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3/4者; 第九条 缓考的办理、组织及考核结果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办理缓考: (1)因派出交流学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 (2)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 2.缓考的组织及考核结果处理: (1)申请缓考的研究生需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审批表》,在考试前一周携带相关证明到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辅导员、导师、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且在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方可获得缓考资格。 (2)缓考学生须按时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补考或下一年级该门课程考核),缓考成绩正常记载,且在成绩单备注栏标明“缓”字样。 (3)缓考未通过者,不予补考,须参加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者、考查成绩在及格以上(含)者、考核结果为“通过”者,可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对于考核结果未达到以上要求者,视为未通过考核,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补考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参加补考: (1)期末课程考试未通过者。 (2)办理缓考者。 2.补考的组织及考核结果处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未通过考核的研究生应及时到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办理补考手续,由各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为统一补考时间,补考成绩中不含平时成绩,且在成绩单备注栏标明“补”字样。补考成绩在“60分”、“合格”或“通过”以上(含)者视为通过补考。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1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学;在学期间补考总门次超过2门次(含)者,予以退学。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1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在一学年内有2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学;在学期间补考总门次超过3门次(含)者,予以退学。 (二)重修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重修: (1)缓考、补考仍未通过者。 (2)因其他原因未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者。 (3)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允许参加补考,需重修该门课程,且取消其免修资格。 2.重修方式 (1)随下一年级重修:符合重修条件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时,在确保完成各项规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以适当减免重修学时,但不能低于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 (2)自学(即“重考”):如果确因派出学习或伤病等原因,经辅导员、导师同意,所在单位认定后可自学该门课程,并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考试前两周,经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到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处报名参加重考。 3.重修的组织及考核结果处理 (1)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2)每学期的教学第三周为集中办理重修手续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3)申请参加重修的研究生需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导师、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同意,由教学秘书汇总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方可取得重修资格。 (4)随下一年级重修的考核成绩正常记载,且在成绩单备注栏标明“重”字样;自学的考核成绩中不含平时成绩,且在成绩单备注栏标明“重”字样。 (5)参加重修的研究生应按课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因重修不能按期毕业者,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一切学习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各类硕士研究生的日常成绩考核及管理。 第十二条 “优”、“良”、“中”、“及格”对应百分制成绩依次为:“95”、“85”、“75”、“65”。 第十三条 导师应及时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了解研究生的考核成绩记载情况,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有关考核任务。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建档情况。对课程成绩记载不全及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同时对其发布学业警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成绩考核办法》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